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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4年度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5/6/3 19:07:2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24

 

SFFD-2015-008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2014年度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通    告

(2015)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2014年度达州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级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市直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和外省驻达单位;在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油气田分局注册登记(含涉外经济组织)的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总数1.6%的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标准按达州市统计局公布的达州市2014年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资料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发放职工工资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相关资料;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2014年1月、6月、12月3 个月份发放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表格可在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http://www.dzdpf.org.cn),也可在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直接领取。
    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工作岗位且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为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时间。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逾期不申报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处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凡2014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属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和达州市地方税务局油气田分局征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分别到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直属征收分局征税大厅和油气田分局征税大厅缴纳;属财政部门代扣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直接扣缴。
    (三)征缴时限
    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地址:通川区西圣寺路217号;联系电话:0818-2107754 。
    特此通告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3日
 

 
   【编辑: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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