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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征收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2/3/6 10:02:4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99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2012年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0]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2012年达州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2012年1月份以前成立,在达州市的中、省、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的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标准按达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资料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发放职工工资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相关资料;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2011年1月、6月、12月3 个月份发放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表格可在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http://www.dzdpf.org.cn),也可在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直接领取

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工作岗位且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前为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时间。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逾期不申报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处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后,凡2011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属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达州市油气田分局征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分别到直属征收分局征税大厅和油气田分局征税大厅缴纳;其余用人单位到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缴纳。

(三)征缴时限

201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达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地址:通川区西圣寺路217号;联系电话:0818-2107754 

四、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在媒体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达州市所属各县(市、区)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 

 
   【编辑: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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