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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更新时间:2010/11/26 14:22:1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238
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作者: 来源:达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略)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机制。市和县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市康复中心和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要逐步达到中残联、省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肢残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2012年前,依托全市各中心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配备基本的康复器材,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下肢残疾人安装假肢、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市和县级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下拨的残疾人康复经费数额按1:1的比例匹配康复经费,遇有重大康复项目时,安排足额经费予以保证项目落实。
  三、稳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完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机制。各中、小学对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按就近入学、随班就读的原则,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并在颁发助学、奖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教育部门应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以及补助住校学生生活费工作。学校对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减半收取书本费、学费。市、县(市、区)按分级承担的原则,由残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考入普通高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就读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可酌情予以资助。
  四、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基金,由市、县(市、区)残联委托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代为收取。
  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各级残联应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公厕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至九成的照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残联要充分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对残疾人实施免费职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对残疾人首次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可免收或减收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市、县(市、区)残联按分级承担的原则,对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的残疾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县以上残联应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切实将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和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中予以优先安排。
  五、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在市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参加省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对获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城镇低保家庭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残疾人本人纳入城镇A类标准保障;农村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仅指一、二级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将残疾人本人纳入一类保障对象。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三无”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七、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对特困残疾人就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70%收取病床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检查、取药四优先。残疾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给予半价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邮政部门免费寄递盲人读物及邮件。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县城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得拒载,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话、水表、电表、气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对经济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减半收取初装费、安装费,酌情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对盲人、聋人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设部门作为无障碍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残联、妇联、老龄办等制定我市无障碍建设实施意见,建立监督检查、处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我市无障碍建设。全市交通运输、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要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逐步完善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文明办、旅游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旅游城市验收的考核范畴。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市电视台新闻节目争取加配手语。
  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尽快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加快托养机构及设施建设。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市、县(市、区)都要建立示范性的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城乡生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后享受相同保障水平,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
  九、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
  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市、县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
  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残联要配备适应残疾人事业需要的工作人员。
  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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