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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3/23 15:58:2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597

为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的要求,现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申报范围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于20219月底前向本单位税收管辖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当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2022年起,若无特殊情况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申报时间仍按每年6月底前执行。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任职等相关在编证明材料;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加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章);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年度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提供就业时段最初月份、中间月份、最末月份工资发放有效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等)。

6.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含变更劳动合同),应载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派遣时间;

2)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7.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还需提交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详细有效的通讯地址。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由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录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如需加盖公章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可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咨询电话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7232618

通川区残联:7932069

达川区残联:2681066

万源市残联:8731829

宣汉县残联:5222528

大竹县残联:18780858386

渠县残联:7322673

开江县残联:5965625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2833011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3月23

 
   【编辑:李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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