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FD-2017-010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申报缴纳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7)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申报缴纳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二、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单位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征缴时限
1.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征缴时限:一般按月申报缴纳。
2.已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征缴时限:应于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年审申报
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6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此表可在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书(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12月两个月份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未在规定实效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等信息,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核定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并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七、减免政策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审批减免金额。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