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我市通过了新的《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市、县政府应当推动各项涉及残疾人医疗保障的普惠政策落实,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逐步将与残疾人医疗康复关系密切的辅助器具配置、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门诊服药及住院治疗、肢体残疾儿童矫正手术等纳入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