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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出台
更新时间:2015/5/14 10:21:1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16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意味着有特殊需求的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残疾考生情况和需要以及当地实际,提供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提供的便利有:1、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2、提供大字试卷 3、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4、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5、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6、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7、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8、考点提供对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9、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10、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11、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12、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13、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申请提供便利的残疾考生,应于2015514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县(市、区)招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组织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于520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525日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受理,529日前将结果告知残疾考生。

 
   【编辑:李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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