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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0]2号)
更新时间:2010/11/18 15:02:2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01
共达州

达市委发〔20102 

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真抓好《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意见》和《实施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对残疾人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指导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抓好《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凝聚力量,开拓创新,为实现《意见》和《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而努力奋斗,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尚处于低水平、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市有50.24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78%,涉及全市五分之一的家庭。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达州的高度,从推进两个加快、实现富民强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开创我市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活力达州、开放达州、和谐达州的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五)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机制。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培养、配备基层康复专业指导人员,完善全市康复服务网络和机制。市和县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市康复中心和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要逐步达到中残联、省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设肢残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2012年前,依托全市各中心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配备基本的康复器材,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力争到2015年形成以市为依托、县(市、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七)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进一步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作用,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下肢残疾人安装假肢、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市和县级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下拨的残疾人康复经费数额按11的比例匹配康复经费,遇有重大康复项目时,安排足额经费予以保证项目落实。

(八)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出生缺陷干预,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稳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

(九)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特殊教育学校要逐步扩大规模,建设成为招收盲、聋、哑、智残和脑瘫儿童为一体的全市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福利、康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方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课程。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完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机制。各中、小学对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按就近入学、随班就读的原则,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并在颁发助学、奖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教育部门应做好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以及补助住校学生生活费工作。学校对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减半收取书本费、学费。市、县(市、区)按分级承担的原则,由残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考入普通高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就读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可酌情予以资助。

四、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基金,由市、县(市、区)残联委托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市、县(市、区)残联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法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拓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渠道,充分发挥服务于残疾人事业的作用。

(十二)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各级残联应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十三)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公厕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至九成的照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残联要充分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对残疾人实施免费职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残疾人首次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可免收或减收培训费和其他费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残疾人要爱岗敬业、学习本领、掌握技术。市、县(市、区)残联按分级承担的原则,对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的残疾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四)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县以上残联应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十五)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切实将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和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中予以优先安排。

五、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十六)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文化部门要将残疾人文化工作纳入文化事业统筹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残疾人文化专门机构。在市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引导、支持、鼓励以残疾人事业为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作。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发行、配送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文化部门在艺术辅导、器材提供等方面给予帮助。

(十七)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各级体育部门要把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积极支持和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参加省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加强残疾人专用训练场馆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对获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十八)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城镇低保家庭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残疾人本人纳入城镇A类标准保障;农村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仅指一、二级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当地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管理办法,将残疾人本人纳入一类保障对象。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研究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七、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二十二)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对特困残疾人就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70%收取病床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检查、取药四优先。残疾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给予半价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邮政部门免费寄递盲人读物及邮件。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县城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得拒载,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话、水表、电表、气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对经济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减半收取初装费、安装费,酌情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对盲人、聋人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二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已落实国家对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补助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划拨建设用地。市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部要扩大规模。在2012年前,建成全市集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为一体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

(二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设部门作为无障碍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残联、妇联、老龄办等制定我市无障碍建设实施意见,建立监督检查、处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我市无障碍建设。新(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城市道路、建筑物,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强宣传引导,在小城镇、农村地区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老年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方便和经费支持。全市交通运输、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要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逐步完善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文明办、旅游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旅游城市验收的考核范畴。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市电视台新闻节目争取加配手语,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二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尽快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加快托养机构及设施建设。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市、县(市、区)都要建立示范性的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城乡生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后享受相同保障水平,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无障碍的信息服务。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县级以上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九、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

(二十七)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十八)建立残疾人法制工作机制。 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县(市、区)、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

(二十九)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制度,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残疾人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拓展政策理论研究领域,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支持。

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三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协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三十一)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也要予以安排。

(三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并予以适当的经费保障。各级残联要配备适应残疾人事业需要的工作人员。

(三十三)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地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名额时,要适当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三十五)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川委发〔20091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0628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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