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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惠照顾
更新时间:2010/11/26 10:25:37   作者:杨文平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157

 

近日,市政府出台并开始实施的《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对残疾人参保做出了如下优惠规定:

凡按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为一级、二级肢体、智力、言语、听力、精神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并持有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重度残疾人,2009年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40元(健全人政府补助90元),其个人缴纳额较健全人少50元;属于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持城镇居民户口簿(证)复印件3份、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及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登记,凭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城镇居民医保定点银行一次性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所在中心、站办理参保手续。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学(院)校、托幼机构进行学生参保登记,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和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

实施细则》除规定参保残疾人同健全人同样享受参保待遇外,还特别规定:对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的,由社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编辑: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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