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市残联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提高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提高到1.6%。
《实施办法》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据悉,我市共有50.24万残疾人,新修订《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对于促进和保护我市残疾人就业将产生重要作用。
(供稿:达州市残联 庞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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